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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爱相依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间:
20/25/30年、保至65周岁
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示例
责任免除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附加合同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此前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我们将按较严重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对于附加合同生效前原有残疾,合并原有残疾程度后使得本次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评定为较严重程度残疾的,原有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视同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本条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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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保额:10万元。超出部分按照1万元基本保险金额累加。
      成年人累计残疾风险保额最高300万。
      未成年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人身险保额不得超过保监会规定的限额。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7.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保险事故;

8.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11.被保险人从事附加合同列明的高危职业活动;

12.猝死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或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