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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智盈(金瑞版)年金保险
产品简介:
3/5年交
保险期间:
8年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投保须知
投保案例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2)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假设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合同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之和。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与投保年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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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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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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