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与投保年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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