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含)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③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后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
③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
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单满期日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合同上载明。若基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自变更之日起,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年度有效保额
首个保险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基本保险金额;
自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起,各保险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基本保险金额×(1+3.5%)^(保险单年度数-1)。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年度有效保额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1. 投保年龄及保险期间:
2. 交费方式及最低保险费规定: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