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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惠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期间:
终身
产品特色:
经典责任 一清二楚
经典价格 轻松拥有
经点保障 守护终身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投保规则
投保案例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轻型疾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
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见10.8),我们不承担给付轻
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轻型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中每种轻型疾病只给付一次,累计给付达到五次后,轻型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型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型疾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合同所列的轻型疾病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仅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2. 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
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自该种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3.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退还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
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4.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退还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计算累计所交保险费时,已交纳的保险费包括被豁免的保险费。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上各项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确诊患轻型疾病、重大疾病时合同现金价值,或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现金价值。

1. 投保年龄和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 投保年龄
1、3、5年交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10年交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15年交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
20年交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50周岁

2. 保额规定:

交费方式 最低投保基本保险金额
一次交清 20万元
其他交费方式 10万元
且超过部分按照1 万元的整数倍累加;未成年人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监管规定。

3. 搭配规则

可以附加:附加安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计划一、计划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款、B 款)、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安诊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计划一、计划二)、附加爱相依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泰医宝医疗保险、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 款、附加鼎梁柱定期寿险。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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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