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佑金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 轻型疾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轻型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中每种轻型疾病只给付一次,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轻型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型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型疾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合同所列的轻型疾病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则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合同所列的轻型疾病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 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自该种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3. 中症疾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4.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我们在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自该种中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5.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退还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合同继续有效。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现金价值;
③ 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责任。
6.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自该种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7. 生命关爱金
(1)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内身故,我们将不承担给付生命关爱金的责任,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命关爱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8.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退还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③ 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
附加康悦两全保险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7周岁及以下 | 100% |
18-40周岁 | 160% |
41-60周岁 | 140% |
61周岁及以上 | 120% |
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您与我们约定豁免的附加于主合同的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1.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
(1)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我们将退回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我们自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豁免的保险产品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我们将退回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我们自中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豁免的保险产品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1)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退回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豁免的保险产品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全残豁免保险费
(1)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我们将退回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自全残确认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豁免的保险产品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5.身故豁免保险费
(1)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退回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自身故确认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豁免的保险产品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我们已依附加合同豁免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豁免的保险产品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则不再接受任何变更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豁免的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或更改保险费交费方式的申请。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福佑金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投保年龄和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一次交清、3/5年交 |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
10年交 |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 |
15年交 |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50周岁 |
20年交 |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45周岁 |
2.保额规定:
交费方式 |
最低投保基本保险金额 |
一次交清 |
20万元 |
其他交费方式 |
10万元 |
且超过部分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累加;
3. 搭配规则:
本险种可以附加:附加安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计划一、计划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B款)、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安诊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计划一、计划二)、附加爱相依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泰医宝医疗保险、附加康悦两全保险、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附加康悦两全保险:
1.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2. 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与投保年龄:
交费方式 |
保险期间 |
投保年龄 |
一次交清、3/5年交 |
保至65、75、85周岁 |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
10年交 |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 |
|
15年交 |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50周岁 |
|
20年交 |
0周岁(出生满28日)至45周岁 |
3. 保额规定:本附加险投保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第一主险投保时所交纳的首期保险费×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第一主险的交费期间
4. 可搭配主险规则:附加险的主险须为长期寿险、重疾险,且主险的交费期间不得超过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
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1.被保险人:豁免险的被保险人为保单主险的投保人,且与保单主险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年龄和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2/4年交 |
18周岁至60周岁 |
9年交 |
18周岁至55周岁 |
14年交 |
18周岁至50周岁 |
19年交 |
18周岁至45周岁 |
3.缴费期间:豁免险的缴费期间=所豁免险种的缴费期间-1。
4.保额规定:豁免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所豁免险种的首期保险费。
5.附加险规则:可附加本豁免险的主附险须为期交的长期寿险、重疾险、年金险。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福佑金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确诊患病时合同现金价值,或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病时合同现金价值。
附加康悦两全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合同成立或者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全残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或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合同成立或者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全残、身故或确诊患病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全残、身故或确诊患病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介绍仅供了解产品之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